申請對象與資格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 以「主題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大型企業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
- 計畫成員須有 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 1 項研發聯盟計畫為原則。
計畫目的
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與服務創新研發,協助培育研發人才,針對中小企業創新技術及創新服務所辦理的政府補助計畫。
類別與補助經費簡介
申請者所提計畫強調新興科技驅動之創新,鼓勵聯盟成員合作開發核心關鍵模組或系統,完善智財布局,提供具有技術領先優勢的整體解決方案。
- 運用人工智慧、數據科學或物聯網等新興數位科技,並融合數位製造與服務應用相關技術(如:智慧機械、雲端運算、網宇實體(CPS)、3D列印、感測技術、辨識科技、自動導航、精實管理、數位生活服務、數位資安管理等),開發符合跨領域整合之系統解決方案或服務應用特色。
- 針對智慧機械、智慧工廠、智慧生活、智慧醫療、智慧交通、智慧城市等科技領域之產品與服務創新研發所面臨瓶頸或障礙,透過上下游垂直整合或跨領域水平整合方式結盟產學研合作機構,共同開發前瞻關鍵技術項目或終端服務應用方案。
申請者所提計畫鼓勵聯盟成員多元跨域合作,以整合應用開發全面解決方案,希望建立一個面向終端消費者之(品牌)服務體系。
- 以消費需求為導向,運用數據分析、體驗回饋等方式優化商品開發與服務流程,並運用數位平台融合跨領域業者,共同發展如全通路銷售、體驗經濟、共享服務、社群銷售、雲端租賃等創新商業模式,建立商模共創、互利共生之商業生態體系。
- 聚焦特定領域之平台,強化其創新科技與技術應用,透過上、下游垂直整合,帶動該領域之價值鏈夥伴集體轉型、共同發展創新數位服務,打破既有營運侷限、開創新市場商機,建立有別以往的創新商業模式,達到數位轉型的目的。
- 計畫期程:
- 以2年為期,1 年1審。
- 第1年結案審查通過方可執行第2年計畫,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3年。
- 補助上限:
-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每家廠商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 撥付補助款原則每年不超過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
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若申請創新服務及終端服務共創細部計畫,結案前應包含 1-3 個月試營運,並列出相關試營運之量化 KPI 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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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期程:
- 以2年為期,1 年1審。
- 第1年結案審查通過方可執行第2年計畫,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3年。
- 補助上限:
-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 萬元,每家廠商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 計畫期程:
係指將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創新擇優(Stag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廠商須於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並繳交訂單金額 1%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為上限。)
申請方式
計畫來源
SBIR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網站 (網址:https://www.sbir.org.tw)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
洽詢電話:0800-888-968 / (02)2391-1368
傳真號碼:(02)2391-1231
Email:sbir1@admail.csd.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