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 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 以「自提式聯盟」形式申請計畫之申請代表業者須為中小企業,並得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但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 1 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與服務創新研發,協助培育研發人才,針對中小企業創新技術及創新服務所辦理的政府補助計畫。
- 「創新應用」以未曾獲本計畫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含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
-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計畫範圍。
- 結合多家技術研發或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 由 1 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含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或數位內容,如:
- 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台,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 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
- 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評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 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
-
- 個別申請:計畫期程以6個月為上限,補助上限為100萬元。
- 自提式聯盟申請:計畫期程以9個月為上限,補助上限為500萬元。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 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 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 經驗與執行規劃。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
- 個別申請:
- 計畫期程以2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3年。
-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500 萬元
- 先申請Phase 1 且經審查結案再申請Phase 2者,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 1,2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600萬元。
- 自提式聯盟申請:
- 計畫期程以2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3年。
-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5,000萬元。每家廠商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原則每年不超過成員家數乘以 500萬元。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 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若申請創新服務及終端服務共創細部計畫,結案前應包含 1-3 個月試營運,並列出相關試營運之量化 KPI 指標。)
「加值應用」(Phase 2+)
- 個別申請:
- 計畫期程以1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 1.5年。
-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 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 自提式聯盟申請:
- 計畫期程以1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 1.5年。
-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2,500萬元。每家廠商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將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創新擇優(Stag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廠商須於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並繳交訂單金額 1%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為上限。)
採線上申請作業填寫計畫申請表及撰寫計畫書內容,再將應備文件資料上傳。
SBIR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網站 (網址:https://www.sbir.org.tw)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SBIR計畫專案辦公室
洽詢電話:0800-888-968 / (02)2391-1368
傳真號碼:(02)239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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